監察院改正案文也提到,科技部認定台大傳授郭明良造假論文及研究計畫多達8篇及11個,違背學術倫理情節顯屬重大,自應逐案依違背情節及輕重追回其相關津貼費用,詎該部僅追回其研究主持費新台幣154.25萬元,未及其計畫總經費5,302萬7千元之3%,且迄未對郭明良及相幹涉案作者之其他研究計畫一併徹查,行事明顯消極怠慢,洵難獲社會正面觀感,殊有欠當。
爆發於去(2016)歲尾,重創台高聲譽、引發社會存眷的台大傳授郭明良團隊涉違背學術倫理案,經監察委員仉桂美、王美玉查詢拜訪,昨(14)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經由過程,改正教育部及科技部,並提五點,要請教育部、科技部及台大檢討改進。
同時,教育部負有我國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之規範及審議職責,卻未能儘早完整相幹法令,迨至本次台大論文疑涉造假案産生,始於2017年5月31日擬訂發布「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案件處置原則」,行事消極怠慢,核有怠失。
1、國內最高學府台大邇來竟亦迭生傳授浮濫掛名、造假等違背學術倫理情事,凸顯導正國內學術不良惡習之火急性,為使列名於論文之作者,除共享學術發表所陪伴的聲譽,於論文違背學術倫理規範時,共同作者亦能負起其相應之責任,教育部及科技部允應儘速針對配合作者列名之要件、敘明其負責項目或進獻度等事項,妥予研議改良。
2、郭明良論文疑造假案,台大以本案牽扯較廣,為期慎重為由,另行構成稀奇委員會。惟卻未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抉擇,逕依行政權成立特別委員會,並負責查詢拜訪學校校長是不是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案,法式尚非妥適。
3、科技部處置台大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,相幹措置標準明明紛歧,且科技部就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刻日,劃分為初審3個月及複審2個月,必要時得予耽誤,卻要求台大於1個月內審查完竣,洵招致寬以待己,嚴以待人之訾議,均有欠周妥。
四、科技部現階段採行之多元評估指標,迄未見客觀、透明及公允參採標準,件數核給基準亦未明白規範經費上限,與各學門及配合主持人申請件數,除不足以改良國內一味尋求論文、計畫數目及浮濫掛名惡習,更肇使國家研究經費之分派難達平正及合理之境,核欠妥適翻譯
5、實驗參數、數據、圖(影)像及相幹記載乃科學研究歷程之重要佐證,既為判定研究是否具原創性之參考根據,洵應完妥保存,讓後繼研究者得以反複驗證,進而以此為基礎,延續精進創新,科技部亟應會同教育部,積極檢討相幹留存與利用規範,以資完整翻譯
以下五點應予檢討改良:
監察委員仉桂美、王美玉並指出,本案另有相幹論文列名作者,未敘明其所負責項目或進獻度,導致其應負責任或得否列名,均未盡明白,進而衍生相幹缺失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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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明良團隊遭科技部追回的研究費僅占總經費3%
監察院改正案文指出,教育部掌理專科以上黉舍教師資曆核定、學術倫理規範及國家講座、學術獎遴選等事項,對媒體大幅報道台大傳授郭明很多篇論文觸及造假,前校長楊泮池並列名部門論文配合作者案,未自動進行查處作為,導致該校需另行成立特殊委員會進行查詢拜訪,招致外界質疑台大自行查詢拜訪法式及成效之公正性,行事消極被動,顯有未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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